伊斯兰教思想命题

作者:王吉盛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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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主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创作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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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斯兰教逊尼派神学家的主张。他们认为,“真主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创作者”,无论是人的正信、迷信、顺从、悖逆……一切皆由真主的意志、判断、前定和划分决定的。他们既反对人是自身行为的创造者的说法,又反对人在行为上毫无自由的说法:“真主依照人的自由而使他的行为成为必有的,或必无的,这适足以证实人有自由,而不足以反对人有自由”(塞尔顿丁·太弗塔萨尼:《教义学大纲》,马坚译,第83页)。这无疑是说,人有自由,则是相对的,归根到底,这种自由是由真主决定的。他们对真主与人的行为作了重要的区分,提出了“创造”与“营谋”这两种不同的概念。他们认为,营谋需求工具,而创造勿需工具;营谋是一种所能,发生于具体能力者的本体,而创造也是一种所能,但并不发生于具体能力者的本体;营谋是具能力者不能单独成事,而创造是具能力者能单独成事。就是说,营谋专属于人,创造专属于真主;人运用其能力和意志于行为,这是营谋,在人的营谋之后,真主随之创造行为,这是创造(同上,第83、84页)。根据他们的观点,一件行为的完成,既需人的营谋,又需真主参预创造,人有行为的自由意志,但又受真主创造行为的约束。就是说,人的行为、人的这种自由,是相对的,是不能独立存在的,它必须依赖于真主的创造行为,只有真主的创造才使人的行为得以最终完成,只有真主的创造、真主的前定,才是绝对的。由于逊尼派神学家主张人的一切行为最终皆由真主前定,都是真主创造的,这就不得不承认真主时时、处处、事事均参预人类的行为,不得不承认人作为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或作用者的同时,真主则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;而事件发生的结果究竟如何,可以与直接作用者无关,它完全受着真主的决定。例如,他们在说明杀人者与被杀害者无关时,完全归之于真主的前定:“是因为寿尽而死亡的”(同上,第93页)。实际上,在前定与自由意志的关系问题上,他们主张的是在真主绝对前定的前提下的人的相对的自由。他们说,如果人欲行善,真主便创造行善的能力,如果人欲作恶,真主便创造作恶的能力,人们正是赖于这种自由意志,可以随意运用其能力于善恶,这也是人在现世或受褒扬、或受贬责,在死后也或受奖赏、或受惩罚的根据。总之,从逊尼派神学来看,既肯定真主之前定,这是绝对的;又承认人之自由,这是相对的。人的自由以真主之前定为限,超越真主前定的自由,为逊尼派神学所不取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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